中国河流生态调查(三)丨社会科学报
本调查报告共分为现状、问题、对策等三篇,由自然之友、公众环境研究中心、绿家园志愿者等多家民间组织联合发布,仅供参考。回复“062”、“063”、“064”可获取报告全文。
撰稿人:李波 于音 姚松乔 郭乔羽
中国江河经历了“十五”、“十一五”和“十二五”15年的经济开发热潮之后,急需生态恢复。十八届三中全会把中国生态文明提到体制改革的高度。改革生态环境保护管理体制:一是以“制度”,而不是“政策”来全面系统地保护资源环境;二是要对现行的生态环境保护管理体制进行改革。多家国内环保组织对过往多年的江河保护工作进行了梳理和分析,对新一届政府的水电开发和江河流域治理有如下的建议和期望:
第一,建立有利于江河生态恢复和可持续发展的江河生态文明观。
首先,需要一个有利于公众参与和公开讨论江河问题的社会环境和制度文化。要建立平等公开的对话基础。从江河生态恢复的前提出发,从超越水电的能源全局观出发,从江河多重功能的全流域视野出发,制订、完善和执行有利于江河生态恢复的流域规划。其次,要树立和谐、有底线以及公正的流域大局观。大江大河的流域广阔,从雪山到草地,从平原到大海,流经无数的文化、经济、地区、行政和政治单元,甚至还跨越不同的国家。上、中、下游之间的不同文化、经济、地区、行政单元之间需要相互的理解、尊重和支持,这是全流域间和谐共存的基础。
第二,尽快完善水电开发制度,避免重复犯错。
(1)江河流域的综合规划及制度必须确保江河健康和公共参与。建议水利部尽快开展有关七个流域规划的公众信息分享和介绍,同时,补充进行规划环评的工作。在此过程中,补充规划在河流生态红线方面的新内容,补充已建的江河梯级开发工程对河流累计影响的认识和评价,并扩大公众在此过程中的参与范围、程度和具体内容。
(2)建立和完善江河治理和水电决策中的公众参与制度。我们呼吁水利部、发改委和环保部出台公众参与在江河治理和生态恢复方面的具体参与细则和程序。水电项目的决策要开辟更多的公众参与机会和渠道,建设单位应该主动公开水电项目的环评报告全本,江河流域综合规划文本,专家评审会的人员名单、联系方式和他们的开会记录。
(3)杜绝未批先建现象。除了要求信息公开、推动公众参与之外,还要找准水电开发乱象之源,使诉求彰显力度,推动治本。杜绝拆分项目、未批先建的水电行业“惯例”。严格执行环评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法律规定的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该项目审批部门不得批准其建设,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4)重视并切实解决移民问题,确保少数民族权利。对大坝移民的调查研究应该尽可能提前,多途径、多方法告知大坝建设的信息,认真了解他们的社会、经济、文化状况和他们的意愿,尽可能减少受影响的范围和人数。在经济补偿的方法和标准上,要充分考虑到他们的文化特点和市场价值,并帮助大坝移民社区重新安居乐业。
(5)正视西南水电与西南山地地质风险。多开展水电开发与地质风险的实地研究,公开论证,倾听不同意见,让水电风险的分析更充分,在决策中采取预先审慎的原则。新的水电建设规范应明确规定,拦江大坝不能建筑在地震活动断裂的破裂带上,因为任何坚固的钢筋水泥大坝也阻止不了延伸大断裂带的相对错动。应该就整个水电工程系统全盘考虑地质灾害和地震的影响。在大型水电工程规划和审批过程中,把溃坝等重大事故的应对预案列入项目审批的重要内容。
(6)重视已建电站的管理问题。水电大坝管理的任务将随着大坝数量的增加而日趋繁重。应该建立新的机制帮助维护大坝的安全,消除各种隐患和风险,减少大坝的生态影响,尽量恢复和维持生态流及其生态服务。同时,尝试把水电开发的重点从新建大坝逐渐转向在已建大坝上挖掘出新的潜力。中国的水电和水坝建设一方面需要建立面对整个水坝生命周期的监管机制,同时还需要对水坝建设整个生命周期的成本代价作清晰核算,并落实其责任。
第三,应该尽快划定生态红线,实行生态红线一票否决制。
从多元价值观的角度来对水电综合效益进行评估,在水电项目决策中考虑生态系统的安全,即对于未建或规划中的水电工程,应统筹水资源总量,并结合体现生态安全及物种零灭绝、流域生态景观及人文景观保护等多元价值的方法来估算水电工程的综合效益。若有效益,则工程须在满足上述多元价值的框架下开工建设并运行;若无效益或将产生无法挽回的损失,则应视情况选择政府及企业共同参与补偿以使有害环境影响最小化的抢救性策略,或执行“生态红线一票否决制”。
第四,大力发展非水能可再生能源,控制两高企业发展。
我们不能过度夸大水电开发对节能减排的贡献,应该把能源生产端和消费端结合起来看水电对节能减排的贡献。如果水电导致大量高污染、高排放的产业上马,甚至间接支持了在水电枯水期的煤电上马,它对节能减排的贡献就应该重新考虑。我国的太阳能和风能资源潜力巨大,对这方面的潜力赋予更高的期望,从而降低对水电开发的压力。
第五,加快河流保护专项立法,并落实在决策中。
加快河流生态保护的专项立法,可参照国外河流保护的法律制度,立法保护正在迅速消失的自然生态河流和河段;同时对大量已建大坝在其生命周期内的累积性生态影响实施研究和监督,为大坝与河流的动态变化提供重要的科研、政策和管理依据。开发针对江河生态红线的河流价值评估工具,作为河流评级、分类、判断优先级和批准河流加入保护系统,以及是否适于建设水电项目的依据。河流或河段一旦被评定了级别,保护系统就应该要求这条河流或河段的级别不能因任何原因而降低,监督管理部门有责任定期检查和报告河流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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